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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本报记者 刘 琪

  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通知》主要从试点内容、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试点内容方面,《通知》界定了试点投资黄金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并确定了10家试点保险公司。对于试点投资黄金范围,《通知》明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试点参与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试点要求方面,《通知》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的事前事中管理进行了规范。《通知》提出,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通知》提出,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有益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通知》的实施工作,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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