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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借款案一审败诉 中信重工子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客户借款案一审败诉 中信重工子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1月6日盘后,中信重工(SH601608,股价4.00元,市值183.18亿元)公告称,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收到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粤07民初228号】。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江门市嘉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嘉洋)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门分行)支付借款本金约1.24亿元及利息、律师费20万元。各被告须共同承担诉讼费约67.15万元。刘继才、谭惠萍、矿研院对江门嘉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继才、谭惠萍、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门嘉洋追偿。

  事情要追溯至2016年。2016年8月23日,中信重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矿研院为江门嘉洋与建设银行江门分行签订的矿物材料精细加工项目及配套2×10000吨级码头工程《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江门分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期限8年,担保金额为2.04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彼时,中信重工认为:“此项担保业务能够解决客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同时能规避我公司子公司项目运作风险,有效推动公司相关业务的稳定增长。”

  此外,建设银行江门分行、江门嘉洋与矿研院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江门嘉洋同意将其抵押给建设银行江门分行且尚未执行的抵押物转给矿研院,由矿研院承继。刘继才(江门嘉洋法定代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江门嘉洋51%股权向矿研院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由于江门嘉洋未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应还本金,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江门嘉洋、刘继才及其配偶谭惠萍和矿研院。

  江门中院判定,刘继才、谭惠萍及矿研院对江门嘉洋的约1.24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继才、谭惠萍及矿研院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江门嘉洋追偿。

  中信重工表示,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所以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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